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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讨债未果酿事故,到底该不该赔?


  • 时间:2024-04-27 06: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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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3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李某相约驾驶机动车去孙某住处找孙某索要欠款,在路上遇到骑着三轮电动车的孙某,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激烈争吵、继而不欢而散。10时36分许,孙某报警称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将其撞倒受伤,有关机关经调查认为该纠纷应由交警部门处理。

孙某遂又向交警部门报案,双方均未保护现场,交警部门查明双方车辆有碰撞事实,经调查所得证据不能确定该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证当事人双方在该事故中的行为过错程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证明书》。孙某受伤住院治疗结束后,因索赔未果,遂以李某及其所在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37000元。

法院审理: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认为,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可知,事故现场附近视频监控条件不足,且双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陈述不一致,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事故是孙某、李某故意造成;且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和孙某受伤是事实;孙某和李某对上述事实无法查清均有责任,由李某承担60%责任、孙某承担40%责任为宜。由于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对孙某主张的合理合法损失,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故是由李某和孙某故意碰撞导致,保险公司应当免责,遂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交通事故而成因无法查明的,并不意味着侵权人无需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仅对双方车辆发生碰撞的事实予以了认定,未确定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故本案的损害应综合考虑归责原则以及当事人原因力参与度的大小予以承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保护现场,由于事故现场被破坏,导致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书,故双方均有责任;考虑到事故发生后孙某选择了报警,由李某承担60%责任、孙某承担40%责任为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