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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恶意小额逾期,影响到公积金贷款审批


  • 时间:2024-04-27 07: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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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成公积金〔2021〕45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应相应提高。同时存在几种逾期情形的,按最严重的情况执行。(一)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5期,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二)近两年内累计逾期6-7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三)近两年内累计逾期8-9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20%;(四)近两年内累计逾期10-11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五)近五年内连续逾期3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六)近五年内连续逾期4-5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20%;(七)近五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八)近五年内累计逾期9-11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九)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2-17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20%;(十)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8次(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不纳入逾期认定。其他情况产生的逾期记录,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就以上情况,我中心已于2023年06月07日16:22时与您联系,您对政策表示了解。

若仍有其他疑问,可致电我中心咨询服务热线028-12329,或登录我中心网站:了解查询。

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此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