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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借款”不还 被告人犯诈骗罪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 时间:2024-04-27 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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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常见而典型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实践中也不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却披着民间借贷这层外衣的诈骗行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诈骗案,并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6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明知自身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长期租用凯迪拉克等高档汽车,大肆向多个直播平台充值、刷礼物,在取得他人信任后,虚构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王某等17人借款,骗取他人钱财,诈骗对象主要为亲友、同事和直播网红。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其仅归还部分借款,涉案价值共计4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相关钱款;没收作案工具华为手机、OPPO手机、三星牌手机各一部。

■法官提醒■

并不是所有借钱不还的行为都会构成诈骗罪,借款人在借款时无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思,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依法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