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聚焦

长清区司法局 | 《新冠肺炎疫情企业法律服务手册》电子版


  • 时间:2024-04-27 10:05:13
  • 浏览:134

新冠肺炎疫情企业

法律服务手册

济南市长清区司法局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进入“战时”状态,千方百计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用责任与担当全力守好百姓安全之土、尽到守护群众健康之责。随着疫情逐步有效的控制,我区一手抓疫情防控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发展不动摇。全力支持和组织我区各类生产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复工复产。

目前针对即将面临复工复产问题及可能的法律困惑,济南市长清区司法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地方法律法规制定《新冠肺炎疫情企业法律手册》供全区广大企业参考使用,面对疫情可能对各企业造成的有关影响,合法合理恰当地运用维权或止损方式合理降低或避免损失。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虽仍然严峻,但我们要同舟共济,坚守必胜信念,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回来。希望我们始终与您守望相助,风雨偕行,共克时艰!

济南市长清区司法局

电子版(免费下载)

《新冠肺炎疫情企业法律服务手册》

一、企业复工问题

为防控疫情,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企业擅自复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若企业违反当地的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民事责任

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刑事责任

提前复工复产造成单位员工发生传染病传播,构成犯罪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企业在复工复产时未落实好“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备物质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等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企业是否应当和有权收集员工有关疫情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应当也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况、目前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企业复工后面临的工资支付问题

疫情期间,各地出台了企业推迟复工的文件,在迟延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报酬?如何支付?

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目前济南市长清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15.5元/小时)

【法律或政策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0年〕117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1.31-2.2)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2月2日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日,依法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劳动者在这3天上班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补休或按日工资200%的标准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企业已通知复工,但返回企业员工因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被作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观察措施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对新冠状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

经通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对无法及时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可要求此类员工提供无法及时复工的相应证明,并根据原因确定具体处理方案:

(1)因涉及新冠肺炎而需要治疗、隔离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提供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确实属实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

(2)非因新冠肺炎治疗、隔离,而是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提供村、居委会说明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可以和员工协商无法复工期间的处理方式,如优先安排带薪年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3)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且不提供任何材料的。针对此类人员的处理,用人单位需保持谨慎态度,先行与员工进行沟通确认清楚原因,并保留书面沟通文件;如沟通未果,则可根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旷工方式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可不向员工支付工资。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无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加班工资。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可协商工资待遇及支付。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用人单位确实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支付员工工资的,建议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员工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应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或政策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前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因交通管制、封城等原因无法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因交通管制、封城等措施属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参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劳动合同建议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前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视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职工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职工离职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离职的手续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

职工不愿意返回岗位复工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

企业员工感染了新冠肺炎,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

员工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一般情况下较难认定为工伤。

员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法律或政策依据】

《伤保险条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四、合同履行等问题

本次疫情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出现的客观情况是不能避免的,对既定合同主体履行合同而言也是不可克服的;同时它也是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即构成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本次疫情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但究竟将其定性为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关键还需从两者客观要件包含的内容、对合同实际履行造成的障碍程度等方面分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完全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以降低法律风险?

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一方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证明义务,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相关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

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痊愈后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通知应当采取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建议积极通过调解等方式,鼓励相互谅解共克时艰。

企业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虽可归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或者停工停业,企业能否向出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租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导致承租人损失,但因系不可归责于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所致,承租人可主动与与出租人协商争取租金的减免,也希望出租人考虑疫情的特殊原因能够发扬万达式“中国好房东”的高风亮节,与承租人一起共度难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适当主张延长租期或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产生的相关损失。

在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原则上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减免责任或变更合同。

企业可否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主张构成不可抗力?

视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来判断。因政府或有关部门为疫情防护而采取的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此次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对于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未达到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程度)时,结合合同性质及条款约定,可参照使用公平原则即情势变更制度处理。

对于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受影响的,企业如何应对?

(1)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仅发生逾期,合同相关方目的可通过延长履行期限实现的,企业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相关履行期限予以顺延。

(2)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对于合同暂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明显导致不公平,但解除合同又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损失时,企业可与合同相关方积极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判断对方履约能力,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不安抗辩权)止损:如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失去履约能力的,企业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己方合同地位,明确己方是否存在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如存在先履行义务,符合条件下企业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合同。

合同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五、诉讼仲裁类问题

受疫情影响,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受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企业在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受疫情影响,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诉期在1月24日至2月2日届满的案件均顺延至2月3日届满。地方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不能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延期。

鉴于最高院、省高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作出明确指示,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权利,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互联网平台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提交上诉状。

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该怎么办?

如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或申请对相应的诉讼环节予以延期。

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的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申请执行的,可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中止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受到交通管制的影响。根据我省两级法院发布的通知,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受疫情影响,仲裁程序有何调整?

各地仲裁机构受疫情影响,立案、开庭等都作了相应调整。根据济南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服务事项的公告》及《补充公告》,济南仲裁程序有关调整为:

(1)申请立案、缴费、退费、阅卷等事项,优先选择济南仲裁网上立案系统或延后至疫情解除之后办理,尽量避免防控期间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2)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开庭的,可根据《仲裁法》的四十一条及《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自2月10日起,济南仲裁委员会暂停当面现场立案、解答咨询和信访接待等活动,暂停接收仲裁当事人当面递交的仲裁材料。当事人、代理人如需立案,选择网上立案或邮寄立案,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六、稳定劳动关系政策及金融支持

企业招不到人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招聘活动由线下全面转到了线上。有用人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企业也可直接联系人社部门提出需求。

政府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都有哪些措施?

对于重点企业,人社部门建立了24小时用工调度保障机制。重点企业是指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讯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各级人社部门指定专人对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中国公共招聘网设立重点企业招聘专区,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什么规定?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有什么规定?

(1)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4)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5)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什么规定?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有什么规定?

(1)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有什么规定?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有什么规定?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

申请电话:

网上申请入口:

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什么规定?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2)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3)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4) 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贷款20亿元,年利率3.3%。

济南市长清区司法局

新冠肺炎疫情企业

法律服务手册

一、企业复工问题

为防控疫情,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企业擅自复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若企业违反当地的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民事责任

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刑事责任

提前复工复产造成单位员工发生传染病传播,构成犯罪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企业在复工复产时未落实好“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备物质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等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企业是否应当和有权收集员工有关疫情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应当也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况、目前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企业复工后面临的工资支付问题

疫情期间,各地出台了企业推迟复工的文件,在迟延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报酬?如何支付?

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目前济南市长清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15.5元/小时)

【法律或政策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0年〕117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1.31-2.2)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2月2日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日,依法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劳动者在这3天上班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补休或按日工资200%的标准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企业已通知复工,但返回企业员工因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被作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观察措施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对新冠状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

经通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对无法及时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可要求此类员工提供无法及时复工的相应证明,并根据原因确定具体处理方案:

(1)因涉及新冠肺炎而需要治疗、隔离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提供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确实属实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

(2)非因新冠肺炎治疗、隔离,而是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提供村、居委会说明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可以和员工协商无法复工期间的处理方式,如优先安排带薪年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3)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且不提供任何材料的。针对此类人员的处理,用人单位需保持谨慎态度,先行与员工进行沟通确认清楚原因,并保留书面沟通文件;如沟通未果,则可根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旷工方式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可不向员工支付工资。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无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加班工资。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可协商工资待遇及支付。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用人单位确实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支付员工工资的,建议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员工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应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或政策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前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因交通管制、封城等原因无法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因交通管制、封城等措施属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参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劳动合同建议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前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视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职工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职工离职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离职的手续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

职工不愿意返回岗位复工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

企业员工感染了新冠肺炎,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

员工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一般情况下较难认定为工伤。

员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法律或政策依据】

《伤保险条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四、合同履行等问题

本次疫情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出现的客观情况是不能避免的,对既定合同主体履行合同而言也是不可克服的;同时它也是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即构成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本次疫情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但究竟将其定性为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关键还需从两者客观要件包含的内容、对合同实际履行造成的障碍程度等方面分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完全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以降低法律风险?

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一方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证明义务,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相关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

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痊愈后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通知应当采取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建议积极通过调解等方式,鼓励相互谅解共克时艰。

企业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虽可归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或者停工停业,企业能否向出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租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导致承租人损失,但因系不可归责于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所致,承租人可主动与与出租人协商争取租金的减免,也希望出租人考虑疫情的特殊原因能够发扬万达式“中国好房东”的高风亮节,与承租人一起共度难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适当主张延长租期或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产生的相关损失。

在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原则上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减免责任或变更合同。

企业可否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主张构成不可抗力?

视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来判断。因政府或有关部门为疫情防护而采取的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此次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对于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未达到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程度)时,结合合同性质及条款约定,可参照使用公平原则即情势变更制度处理。

对于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受影响的,企业如何应对?

(1)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仅发生逾期,合同相关方目的可通过延长履行期限实现的,企业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相关履行期限予以顺延。

(2)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对于合同暂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明显导致不公平,但解除合同又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损失时,企业可与合同相关方积极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判断对方履约能力,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不安抗辩权)止损:如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失去履约能力的,企业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己方合同地位,明确己方是否存在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如存在先履行义务,符合条件下企业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合同。

合同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五、诉讼仲裁类问题

受疫情影响,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受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企业在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受疫情影响,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诉期在1月24日至2月2日届满的案件均顺延至2月3日届满。地方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不能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延期。

鉴于最高院、省高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作出明确指示,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权利,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互联网平台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提交上诉状。

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该怎么办?

如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或申请对相应的诉讼环节予以延期。

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的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申请执行的,可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中止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受到交通管制的影响。根据我省两级法院发布的通知,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受疫情影响,仲裁程序有何调整?

各地仲裁机构受疫情影响,立案、开庭等都作了相应调整。根据济南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服务事项的公告》及《补充公告》,济南仲裁程序有关调整为:

(1)申请立案、缴费、退费、阅卷等事项,优先选择济南仲裁网上立案系统或延后至疫情解除之后办理,尽量避免防控期间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2)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开庭的,可根据《仲裁法》的四十一条及《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自2月10日起,济南仲裁委员会暂停当面现场立案、解答咨询和信访接待等活动,暂停接收仲裁当事人当面递交的仲裁材料。当事人、代理人如需立案,选择网上立案或邮寄立案,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六、稳定劳动关系政策及金融支持

企业招不到人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招聘活动由线下全面转到了线上。有用人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企业也可直接联系人社部门提出需求。

政府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都有哪些措施?

对于重点企业,人社部门建立了24小时用工调度保障机制。重点企业是指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讯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各级人社部门指定专人对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中国公共招聘网设立重点企业招聘专区,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什么规定?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有什么规定?

(1)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4)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5)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什么规定?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有什么规定?

(1)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有什么规定?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有什么规定?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

申请电话:

网上申请入口:

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什么规定?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2)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3)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4) 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贷款20亿元,年利率3.3%。

济南市长清区司法局

请滑动阅览↑

只争朝夕 不负韶华

法 治 长 清

长清区司法局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