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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劳动合同里有这个条款吗?


  • 时间:2024-04-27 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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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归责性问题,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观点。实践中倾向于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过错责任,即只有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过程中存在过错才须承担责任,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者原因所致,则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责任。因为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过错责任兼具惩罚和补偿双重功能,而无过错责任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考量,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退一步讲,即使将该制度认定为无过错责任,在劳动者存在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免除“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本案中的芳芳作为洁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岗位职责,在此种情况下,其未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公司无从得知也很难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其自身。故法院判令洁云公司无需向芳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高管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拒绝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