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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债务作保证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 时间:2024-04-27 12: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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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俊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晓勇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保证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债务有诉讼时效。那么,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是什么关系?保证期间或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会对保证责任产生哪些影响?民法典对这些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说明。

保证方式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陈某一与张某二签订借款合同,陈某一出借给张某二3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1分。赵某三在借款合同上签注“保证人赵某三”,黄某四签注“黄某四愿意作为张某二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期间3年”,姜某五签注“姜某五为张某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1年”。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一立即要求张某二偿还债务,并要求赵某三、黄某四、姜某五承担保证责任,但张某二无力偿还。两年后,陈某一起诉张某二、赵某三、黄某四、姜某五,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和保证责任。

赵某三等人约定的保证方式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区别,其中一个重要区别体现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计算上。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当事人约定期间;当事人没有就保证期间作出特别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

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赵某三、黄某四与陈某一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赵某三、黄某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姜某五则与陈某一明确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赵某三与陈某一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黄某四与姜某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分别为约定期间3年和1年,均从主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之日(张某二应当还款之日)起算。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主张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为向保证人提出请求。陈某一起诉张某二时,赵某三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赵某三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陈某一起诉张某二时,未超过黄某四的保证期间;请求姜某五承担保证责任时,未超过姜某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此时,黄某四与姜某五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应看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黄某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张某二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时间为3年。姜某五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为从陈某一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