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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 | 短信追债借款人不回复?兴业县法院判决债不失效


  • 时间:2024-04-27 09: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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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款项是很多人都有过的经历,尤其在当今的信息社会,借钱大多就是一个电话或者一条微信的事情。

如果在追债过程中,借款人不回复债权人的短信或者微信,这个追讨行为是否有效?不及时起诉是否会过了诉讼时效?兴业县法院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告诉您答案。

原告邓某某诉称,被告周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借钱,自己于2010年5月5日前多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周某某共20万元。周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和2010年5月5日分别出具借款17万元、3万元的《借条》给自己收执,《借条》上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陆续向周某某催讨后,周某某仅还款6500元,仍有借款本金193500元未还。

被告周某某辩称,借款20万元是事实,但已分别于2011年12月9日、2012年7月19日、2012年1月21日和2013年2月7日分别归还了500元、4000元、2000元、4000元(合计10500元)给邓某某,邓某某发短信追款时自己已经不用1370775XXXX这个移动号码了,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早已过期,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后,兴业县法院依法到中国移动通信广西兴业分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询,该移动电话从2008年1月4日开户至今均登记在被告周某某名下。

兴业县法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追款行为不因被告周某某没有回复短信而失效,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被告周某某的还款金额,由于2013年2月7日归还4000元的还款回执单已经没有显示还款记录,无法认定其汇入账号及金额,故认定被告周某某仅还款6500元(10500元-4000元),故判令被告周某某归还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193500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权利人主张权利要注意时间限制,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要主动收集、保存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材料。要自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通过合法的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主张,并保留相关的证据资料,否则,对方或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权利人就很有可能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要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以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字 | 梁艳

图片 | 网络

编辑 | 唐倩